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醫療保障事業中心:
根據《國家醫保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的通知》(醫保發〔2023〕5號)和《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粵醫保發〔2020〕40號)規定,在國家新版藥品目錄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省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制定了《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3年版)》(以下簡稱《2023年版藥品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規范藥品支付管理
《2023年版藥品目錄》是我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藥品費用的標準,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協議期內的國家談判藥品(含競價藥品,下同)、中藥飲片、醫院制劑六部分。凡例是對《2023年版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
各地要嚴格執行,不得自行調整藥品品種、備注和甲乙分類等內容,不得自行制定目錄或用變通的方法增加目錄內藥品,不得對《2023年版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商品名進行限制。
《2023年版藥品目錄》中,西藥部分和中成藥部分,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時區分甲、乙類,國家談判藥品、中藥飲片、醫院制劑部分均屬于乙類藥品。對于甲類藥品,不設定個人先自付比例,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對于乙類藥品,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個人先自付比例由各統籌地區確定,并報省醫保局備案。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時不分甲、乙類。
國家談判藥品和競價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對于競價藥品,實際市場價格超出支付標準的,超出部分由醫保參保人員承擔,超出部分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實際市場價格低于支付標準的,按照實際價格由醫保基金和參保人員分擔,工傷保險基金按實際價格支付。
《2023年版藥品目錄》中醫保支付標準有“*”標識的,各地醫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在公開發文、新聞宣傳等公開途徑中公布其醫保支付標準。對國家談判藥品,我省工傷保險按照國家和省醫保支付標準執行。
二、做好目錄落地工作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國家談判藥品落地使用工作,完善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定期報送國家談判藥品使用和支付情況。
各地要及時將《2023年版藥品目錄》內藥品按相關規定納入當地藥品集中采購范圍,保障藥品供應。要盡快更新藥品代碼數據,及時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做好更新后的藥品代碼在定點(協議)醫藥機構信息系統中的使用。各地要完善醫保醫藥服務考核評價工作,將定點(協議)醫療機構合理配備使用《2023年版藥品目錄》內藥品的情況納入定點協議內容和考核評價范圍,加大對醫療過程中合理用藥的監督檢查力度。
《2023年版藥品目錄》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執行,談判藥品中阿茲夫定片和清肺排毒顆粒新的醫保支付標準自2023年4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2年版)>的通知》(粵醫保發〔2021〕50號)自2023年3月1日起同時廢止。
《2023年版藥品目錄》落實過程中,各地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報告。
附件: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