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醫療保障局:
現將《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醫保辦發〔2023〕4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充分認識門診統籌改革的重要意義。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將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是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配套措施,各地醫保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做好門診統籌保障工作,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擴大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藥品保障范圍。各地醫保部門要明確門診統籌用藥保障服務定點零售藥店的條件,公開辦理流程。定點醫療機構通過門診外配處方流轉至定點零售藥店的所有醫保目錄內藥品,均納入門診統籌藥品保障范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三、明確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支付政策。普通門診統籌原則上實行總額預算管理下的按人頭付費。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外配處方發生的醫保目錄內藥品費用,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包干費用額度,由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四、做好門診統籌定點零售藥店價格管理。加強藥品價格協同,省內各采購平臺向社會公開掛網交易價格(含集采品種)。各地醫保部門通過官網、公眾號、微信小程序等多種渠道,逐步將門診統籌保障定點零售藥店銷售的處方流轉藥品價格等信息予以公開,引導參保人就醫購藥。
五、加強政策宣傳。各地醫保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豐富宣傳手段,增強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提高人民群眾對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政策的知曉度。要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附件: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pdf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3年4月25日